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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社会医疗救助标准
作者:职工医保科、信息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17  点击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我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困难人员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调整内容主要为:
    一是扩大享受人群范围。户籍在我区且患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病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纳入了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低保家庭、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持证困难家庭成员和户籍在我区且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病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及农村“三老”人员救助标准调整为:2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救助70%,5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患规定病种且持有有效《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村困难家庭成员救助标准调整为:1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救助50%,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救助60%,5万元以上部分救助70%。
    三是简化低保困难人员的救助流程。从今年开始困难人员的社会医疗救助实行即时救助,即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社会医疗救助费用也一并结算。为了方便困难人员,我们也取消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医疗救助券发放,改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在每年1月1日划入享受补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这部分资金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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